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欢迎大家明天继续收看《亮剑八闽——福建法院院长带队执行攻坚》系列直播的其他精彩内容。
现在,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李桦为我们做今日的行动总结,她表示,刚刚那位送孩子上学的被执行人已经回来了,已被法警们控制住现已带回法院,所以今天一共成功拘留5名被执行人,并送达传票一名。本次“凌晨拘捕”行动较好地展现了我们执行干警饱满的精神面貌,行动迅速、处置果断、作风严谨,共对六名被执行人采取了入户拘捕措施,实际共拘传到 名被执行人,后续我们也将继续督促这几名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就将其送到拘留所实施司法拘留。李代院长强调,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我院将一如既往保持执行工作的高压态势,结合今年以来执行警务化改革的经验,总结不足、提升站位,充分运用好“执行110”报警服务台,加强与申请执行人的良性配合,”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出警必胜“。李代院长总结表示,对于人民群众而言,今天的直播只有一次,但是像今天这样的清晨统一拘捕行动以及夜间拘捕行动,我们今年已经开展了三十多次了,今后也将不定期常态化开展拘捕行动。与此同时,结合同安区城镇化程度较低、涉农执行案件占比过半的特点,结合我们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出台的《涉农执行案件规范》,不断创新涉农执行工作方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实现执行效果和社会评价双丰收。
找到被执行人,并拘留上车。
发现被执行人父亲。
找到被执行人位置,发现屋内有人。
法警人员穿街走巷寻找被执行人,并且出动无人机执行,目前法官法警们仍然在寻找被执行人的位置。
林科长表示:法院同时查明, 马某东自2008年7月9日止来厦门务工,暂住于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洪塘村。事故发生后,纪某贯支付马庆东5000元。肇事车辆闽DC329W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厦门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5日,闽DC329W号小型轿车的投保人为吕某忠,原车牌号为闽D823R7。吕某忠在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一栏签字。投保人声明及确认一栏载明:“本人兹声明在本投保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对保险人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明确说明完全理解。”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另查明,本事故的另一伤者叶某涵因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9125.67元,其中上述损失属于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为11251.67元;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为7874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东人民币113429.5元;被告纪某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某东人民币119058.35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林科长表示以前执行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较少,接下来是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纪某贯驾驶闽DC329W号小型轿车沿厦门市同安区西桥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西桥路陆丰路口左拐弯时,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马某东驾驶的闽DCP46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马某东及其车上乘客叶某涵受伤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纪某贯驾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某东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12月10日,共计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57084.78元。出院诊断为:1.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2.左足第1跖骨基底部骨折;3.右侧腹股沟挫裂伤;4.全身多处搓擦伤。2016年8月25日,马某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出院后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出院后误工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委托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认定马某东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属劳动能力部分丧失;其伤后误工期300日,出院后护理期90日;院外护理期内需部分护理依赖;后续固定物取出术约需13000元。马某东为此支付鉴定费4200元。
法官请示院长,孩子只认母亲是否让被执行人先送孩子上学?院长表示同意, 目前被执行人送孩子上学。现场将会留下两名法警等待被执行人回来,我们前往下一案件现场。
陈局长表示现在正在处于上学时间,为了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孩子上学,干警们已经撤出现场。留下一个女法警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
法官将被执行人先带回法院,院长在给被执行人的家属沟通,将孩子先带去上学。
到达被执行人家中,找到被执行人妻子,夫妻双方都是被执行人。
现在陈局长为大家介绍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执行不能指案件根本不具备执行条件,是执行工作中的客观规律,希望申请人能够理解法院的工作。
林科长表示,经过调查被执行人是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还有其他欠款,之前外出躲债,近日收到相关消息被执行人回来,所以今天去看下情况。另外林科长还表示今年是执行攻坚难的决胜之年,感谢执行局家属同仁的理解才有执行工作的顺利。
接下来林科长向我们介绍下一个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纪某服诉称,被告纪某达因建房需要,分别于2013年1月6日向纪某服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2月10日向纪某服借款1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间月利息按2%计算及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纪某服多次催讨,两被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纪某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纪某达、被告纪某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克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6日开始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0日开始计算,按月利率1.5%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原煌向主持人介绍:被执行人如果违反了限高,则一定会被拉入失信黑名单,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抗拒执行的情形,例如违反限高令、规避执行、妨碍执行、逃避履行义务的,都会拉入失信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居住出行都会受到很大影响。以此给被执行人带来的影响,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法官向院长告知搜查情况。
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签写送达传票。
因为是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所以只对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搜查,法警们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
接下来将会对和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搜查,执行人员向院长请示签署搜查令,法警人员出示搜查令,告知被执行人家属。
到达现场,房间里有人应答,法警在门外等候,法警发现被执行人房间内的被褥还是温热,屋里人是被执行人儿子,法官们在跟被执行人家属了解情况。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科科长林康平介绍现在要前往执行的案件的一个基本情况: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09年12月15日向原告邱某借款9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2%(月息1.2分),但无约定还款期限。法院了解了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上述事实。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为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某借款9000元及利息3132元(利息从2007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10年5月25日止,月利率1.2%)。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三位被执行人抓捕成功,法院让被执行人带上手机可以通知自己家属。
到达现场,法院确定被执行人身份。
林科长提出,农村执行难度高会更大,在实施抓捕过程中经常会有附近的家属过来干扰执行。如果有家属阻碍执法则会先对其进行警告,如果确实阻碍执行也会进行抓捕。
林科长表示待会儿会对被执行人家里进行搜查,被执行人之前被调查过长期没有资金来源,科长还顺便为我们介绍套路贷。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科科林康平介绍现在要前往执行的案件的一个基本情况: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科科长林康平向我们介绍本案具体情况:李某、周某与蔡某在同安区五显镇店仔村上埔里因土地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周某与蔡某打架,后蔡某用木棍砸中李某右脸颊并跑往其住家方向,李某在蔡某住家巷子中追上蔡某,徒手殴打蔡某。经伤情鉴定,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决定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受伤之后,蔡某被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及同安中医院等地治疗,期间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用12504.51元。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588.87元;并驳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陈局长表示,农村以宗族集居通过喇叭在周边喊话会对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邻居家属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被执行人被法院成功拘留。
被执行人在洗手间,法警在门外等候被执行人在房屋内穿好衣服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