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收看。欢迎您继续关注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带着国徽去办案”巡回审判网络直播活动的其他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林庭长表示,此外,闽侯法院还结合审判领域类别和案件繁简分流安排,在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的同时,增加专业化考量因素,由专业化审判团队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优化繁简分流规则,规范团队案件流转周期、程序,实现各审判环节无缝衔接及诉调、速裁、专业审判团队间的快速转换,推动构建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努力提升简案快审、普案标审、繁案精审的工作成效。在实现审判质效大幅提升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感到法治可信赖、公正可预期、权利可保障。
林庭长指出,法院通过前移矛盾纠纷摸排关口,在收案后,审判团队都会先行介入迅速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调解前置程序,让大量纠纷得以在庭前得到化解,相比较诉讼较长的程序流程,庭前调解结案为当事人节约了不少的纠纷解决成本。对于调解不成功,根据诉前调查查清的事实和固定的证据,将案件分为“绿、蓝、橙、红”四色三类。
我们都知道目前法官手上的案件量都是比较大的,那么,闽侯法院有没有什么工作机制,可以协调处理好这么多纷繁复杂的案件呢?对此,林庭长介绍,闽侯法院在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构建长效性多元解纷体系的同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全省创新打造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化解的“闽侯智管模式”,通过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积极构建“诉源治理、诉前分流、诉调对接、诉中调判、诉后回访”的办案格局。
通过林庭长的介绍,我们了解到,法院通过就地开展巡回法庭的形式,让普法深入群众,触达到最精准的人群,取得的成效是比较显著的。而在执法普法的背后,是我们法官日以继夜的辛勤努力换来的。
林庭长指出,特别是生态司法保护方面,闽侯法院在白沙国有林场设立了“生态巡回审理工作室”,在县环保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诉调工作室,在江洋农场设立全市首个“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点”,在荆溪镇桐口林场设立“无讼林区桐口林场联络点”,设置专门的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工作室,不断推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民事、行政司法的无缝衔接,通过就地开展生态巡回审判工作,就地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加强涉生态庭审旁听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不断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良好效果。
林庭长提到,近年来,闽侯法院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针对学生、农民工、村民、职工,结合涉民生案件审判及生态司法保护等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和法律六进工作,不断加大司法服务保障的力度,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我们在县交警大队、人社局挂牌成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作为巡回审理重点。
林庭长表示,他们在办理案件中发现,不论是群众还是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和村干部都十分需要我们这样的司法下乡活动。因为通过司法下乡不仅仅是便民、普法,而是要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将案情进行剖析,回应老百姓的司法需求;通过这样的一个形式也能进一步培训调解员和村干部,让他们平时调处纷争更有针对性;再者,法院通过理清案件是非曲直的基础上当庭调解或宣判,将案件处理中的真善美传导在基层一线,通过依靠旁听群众、发动群众共同传播这种美好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欢迎回来!今天的庭审已经接近尾声,双方目前是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在庭审现场,我们的审判长也亲自向村民进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可以说庭审结果是比较圆满的了。下面,林庭长还将为我们介绍闽侯法院过去开展的巡回审判活动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
现在,双方已经回到法庭。审判长宣布,目前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协议,庭后法官会组织双方签署协议。审判长表示,希望双方今后能相亲相爱、相互理解,不要再做无谓的争执。
我们看到,现在审判长、原告、被告已经离开了法庭,来到了庭后的亭子处进行现场调解。
为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闽侯法院勇于创新,整合了多个部门、行业的力量,形成了一套分工明确、卓有成效的工作机制。那么回到今天的案子,针对双方对房屋归属权的矛盾,法院的调解工作进展如何呢?让我们一起回到调解现场!
林庭长指出,同时,闽侯法院深入梳理各审判条线间的人案矛盾,除了6个人民调解工作室,闽侯法院还与县公安局、司法局、总工会、妇联等12个部门和行业、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在县工商业联合会设立诉调对接调处中心,在闽兴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等9个联络点,选聘130名特邀调解员,组建专业调解、特邀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构成的多元化调解队伍,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今年1-11月,闽侯法院已调解、撤诉方式办结案件3106件,诉前化解纠纷5012件。
林庭长表示,针对近年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问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与期待,闽侯法院通过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不断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进程。一方面,深入推进一站式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通过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ITC终端、12368诉讼服务热线、巡回办理等多种渠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的诉讼服务。另一方面,全力加速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开展诉源治理减量工程,通过诉讼风险告知、诉前调解建议等,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刚刚张庭长为我们介绍了人民调解员在法院多元解纷工作了发挥的重要作用,那么闽侯法院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中,又有哪些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成效如何?一起听林庭长为我们详细介绍吧~
张庭长指出,闽侯法院还在院机关及5个法庭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引入人民调解员等多元解纷力量,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处理民间借贷、房屋权属、继承抚养、离婚纠纷等涉及人身财产关系案件上的作用,让矛盾纠纷得以有效化解。而且,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也更能自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张庭长表示,人民调解员有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对于辖区案件情况、当地风俗民情等往往比法官更为了解。今年来,闽侯法院在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多元解纷和诉源治理减量工程。
刚刚我们也看到,在本案调解工作中,村里的调解干部也和法官共同开展多元调解工作,下面,张庭长将继续为我们介绍下人民调解员在案件审判中具体发挥的作用。
张庭长表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家定天下和。法院办理这类纠纷的最终落脚点应当是化解矛盾,修复感情,化刚性的司法裁判为柔性的社会调解,希望通过稍后的调解,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让家庭关系恢复和谐状态。
收看直播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再次回到演播室!刚刚我们看到在庭审最后环节,审判长在法庭上发表了让原被告双方重视血缘亲情关系的庭审寄语,那么为什么审判长会在最后说这样的一段话呢?一起来听听张庭长是怎么解读的吧。
原告及被告均表示同意,审判长宣布现在转入庭后调解。
审判长表示,今天她作为审判长,真心希望原被告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毕竟他们血浓于水。现征求双方意见,询问双方是否同意在本院组织下进行调解。
现在,审判长指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院审理案件就是用证据还原案件事实,但由于本案提供的房产证四至不明,本案讼争房屋又被部分拆毁,证据无法完全还原案件整个事实。原被告自己是案件的亲历者,最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及真实情况,希望双方尊重亲人,毕竟他们身上都流淌着罗家的血,钱财终乃身外之物。
3
现在又被告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2
现在,原告代理人正在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现提醒原、被告应当对所述及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本案的当事人正是在当年因各种原因导致没有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等相关法律文件,所以才导致了其后长达3年的纠纷,听了张庭长的介绍,让我们更深切的认识到了房屋租借协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动产登记等法律规定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屏幕前的各位网友在生活中也应当注意提高法律意识,以免产生类似的纠纷。好的,今天的庭审即将进入辩论环节,我们继续聚焦庭审现场!
林庭长表示,因此,在遇到拆迁或继承等事由时,就容易出现权属争议。本案中,原被告所提供的两本1952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记载的房屋四至就不明确,面积也没有明确,与实际房屋情况不相符。在此,建议大家在未拆迁之前就要对自己的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果与实际不符,应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从而明确自己房屋的权属情况,以确保自身权利不受侵害。
像今天这样的案件属于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对我们平时生活中处理类似的产权纠纷起到一个引以为戒的作用。那么在平时生活中,遇到房屋问题,大家要如何避免陷入纠纷呢?林庭长认为,在平时,农村房屋特别是祖屋、老宅,没有多少价值,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征迁工作的推进,这些房屋的价值明显成倍的增长,往往在这个时候,大家才开始注重房屋所有权等权益。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祖屋、老宅的产权登记仍存在大量“屋、证不符”的问题。
林庭长指出,合同效力与物权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签订了转让协议,那么即使合同有效也不会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就是说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就不能发生转移。
林庭长表示,生活中,群众往往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规定了解的不全面。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转让协议,就是签订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合同,那么合同是否有效,跟租借协议一样也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合同是否生效应该按照前面介绍的,根据合同法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的等条件,那么合同就会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我们现在假设一种情况,如果当初原告跟被告签订的不是租借协议而是转让协议,我们又要怎么判断协议效力呢?下面,林庭长将会为我们解答这个问题。
张庭长补充道,平时生活中最常见到的还有借款协议,将钱借给他人,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上都应明确写明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期限、利息标准及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审理案件过程中常常遇到有约定利息但没有在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中写明,这样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特别提醒出借人将钱借给他人时一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避免对方否认收到款项。
诸如此类的纠纷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还是挺常见的,但是一些法律细节常常被我们所忽略。对此,张庭长建议,平时在生活中,签订房屋租借协议时至少要看看房产证,也就是看看与你签订协议的人是不是房主,确定房主后要将约定好租金、租赁期限、如何支付租金等内容以协议或者合同的方式确认下来。
张庭长指出,从法律角度来讲,我们第一要审查出租人是否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要审查双方是否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第三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比如若租借的房屋用于黄赌毒,法院就应不予认可。
欢迎再次回到演播室。我们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签订了《借住房屋协议契约》,契约中注明,原告将自己的两间房租借给了被告使用,在将来国家拆迁、征用时将房屋归还原告本人。这份房屋租借协议的效力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那么,法律上对于房屋租借协议效力是如何认定的?一起来听听张庭长是怎么说的吧。
审判长宣布,目前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1
现在,原被告双方正在陈述情况。
审判长宣布,现法院将围绕双方争议的事实展开调查。
被告举证:证据一、产权证、拟证明坐落于闽侯县荆溪证井兜村23号诉争房屋属于被告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