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收看。欢迎您继续关注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带着国徽去办案”巡回审判网络直播活动的其他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赵主任表示,我国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民捕捞首先要向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船网指标,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就属于合法作业了。
在出海捕鱼前,渔民需要履行什么合法手续才可以进行捕捞作业?下面有请赵主任为我们科普一下吧。
洪庭长表示,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纠纷矛盾急剧上升,同安法院及时转变“坐庭审案”的工作思路,推行片区法官责任制,设立“渔村法庭”、“田间法庭”等。今天这个案件强化了和渔政、海警的对接,把增殖放流作为审前的重要环节,把普法宣传作为判后的重要环节,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预防新增犯罪,维护海洋生态”的效果。
洪庭长指出,集中管辖以后,同安法院是成立了专门的审判庭,努力打造一支年轻化、高学历化、专业性的审判队伍,可以比较好地统一案件裁判尺度,整合司法资源,提升厦门生态审判的水平,推动生态修复的工作。
洪庭长表示,生态案件一般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但是由于集中管辖以前,这些案件都是分散在全市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庭来处理的,所以,裁判的尺度、量刑的标准上难免有所不同,可能造成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对生态修复工作也造成不利的影响。
洪庭长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并不在同安,之所以由同安法院管辖,是因为福建法院实行了生态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厦门市全市的涉生态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都由同安法院来集中管辖。同安法院的生态庭在2018年7月正式管辖厦门全市的生态案件,也是福建全省第一家集中管辖的生态审判庭。
欢迎继续回到演播室,刚才,合议庭已对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进行了宣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这个案件的犯罪地虽然在厦门海域,但是并不在同安辖区,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由同安法院来管辖呢?有请洪庭长为我们解释一下。
法官解释了民众的一些疑问:对于不同对象,选择渔具不可以小于最小尺寸;捕鱼手段不能造成大面积损坏,电鱼、炸鱼都是不允许的。
审判长宣布闭庭,执庭法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出法庭。之后将进行的是庭后普法环节。
现场全体起立,由审判长宣读判决文书。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鱼工具一组,予以设收。
审判长宣布现在继续审理,提被告人到庭。对本案进行宣判和宣读判决内容。
今天的庭审也即将进入宣判环节,在闭庭后,同安法院的法官们将会对现场的围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现在一起回到庭审现场看看吧。
洪庭长表示,像今天这个案件,被告人的增殖放流是在检察阶段完成的,也为他后续争取法院从轻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也是这项机制的一个非常好的成效。
洪庭长介绍,根据这项机制,要求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就要告知当事人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和对今后量刑可能造成的影响,推动当事人尽早地启动生态修复工作。
在现实执行中,生态修复是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的,那如果被告人想进行生态修复,却没有办法在诉讼期间完成,是不是会对他的量刑产生不利影响,同安法院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让我们听听洪庭长是怎么说的吧。
赵主任介绍,《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赵主任表示,在科学养护的范围内增殖放流是好事,但也不是随意就能增殖放流,肆意的增值放流也会对生态平衡和海洋环境造成影响。渔民群众如果想增殖放流,应当按照规定提前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既然增殖放流可以修复生态,那是不是说我们的普通公民想进行增殖放流就可以进行增殖放流?让我们听听赵主任是怎么说的吧。
洪庭长表示,被告人虽然非法电鱼,但是通过增殖放流较好地修复了生态,同时积极配合我们法院、渔政以案释法,更大范围地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避免了生态的破坏。
洪庭长介绍,在生态审判中确立了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对于已破坏的生态,坚持修复优先原则,一个是对于尚未破坏的,就以挽救和预防为原则。这两个原则在今天直播的这个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洪庭长表示,刑罚的目的从来都不仅仅是罚,更重要的在于挽救,在于修复,更在于预防。
洪庭长介绍,一般要求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悔罪表现。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工作就是一种明显的悔罪改过的表现,可以根据他的这种表现从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
洪庭长表示,会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并且是非常大的影响。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但法院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判处缓刑,也就是说不逮捕入狱,而在自己的居住地实行社区矫正。
在今天的案件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的,在进行非法电鱼捕捞作业后,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用增值放流的方式进行海洋生态修复。而这个行为,在审判过程中是否会考虑作为量刑情节呢?让洪庭长为我们一起解答一下。
欢迎回到演播室。现场是合议庭休庭环节,我们继续演播厅话题。
审判长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